在公文文書處理要點中定義:「本辦法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凡本校與校外單位間或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本校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凡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者,均屬之。」 這開宗明義的定義說:「 『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系所檢送相關的規定,使用正式的公文文書處理流程,竟然有長官說:為何要用電子公文?為何要上簽呈?」公文不是要紀錄這件文書處理的過程嗎?可以用蓋系所章戳就可以嗎?教授對行政流程的嚴謹度似乎有待商榷? 整個程序以系所上簽呈,承辦單位簽注意見,不同意見表達完全有紀錄可循,再送委員會審查,審查後的會議記錄再通知各系所知悉,若有修正意見,請系所提出檢討與改進。這整個流程,都是在正常的文書流程,不會有所造假、竄改、虛偽。若按照長官所謂先送紙本到承辦單位,中間有任何遺漏、疏失、造假或竄改,事後是可以反悔與說謊,那真是要看「誰相信誰」的這種個人的主觀認知。 舉一個某位長官個人認知的例子:「故事是從一個系統而起,主要是學生人數到底是誰寫到合約書的問題?」正常是由負責學生人數的單位提供,但是,此系統合約書的規劃與訂定都不是這個單位時,這份合約書裡頭的學生人數就不一定是負責學生人數這個單位的人員提供,不巧,長官一直咬定是這個單位的人員所提供?這就凸顯出長官對於行政流程的無知, 合約書當初訂定時沒有參與,為何一直咬定是這個單位的人員所提供?邏輯上有些不通,因為,如果有人在單位的網站上找到人數,直接填寫在合約書上,那背黑鍋的是誰?就是負責學生人數這個單位的人員,不是嗎? 話說回來,當教授認知是這樣子,其實要改變教授的觀念還蠻困難地,除非要付出相對的代價,讓教授明白以後,才有可能改觀,底下就是幾個實際的例子: 虛假的頭痛:某位同事在特殊的情況下,有所圖謀,宣稱「工作壓力大,頭痛、睡不著,還去看了醫生,每天需要以藥物來安眠」,竟然身為教授的長官,完全相信,不疑有他。哈!哈!教授長官來了,頭開始痛了,教授長官走了,生龍活虎,口齒清晰 ,辯才無礙,深信不疑的教授長官,就是如此的容易讓巧言令色者所欺瞞。 相信無法證實的事實:教授相信某位職員,然而,卻不知這位職員是某些人的打手。教授相信她所說的一切,包括:請假申請書的流程、鑰匙的借用等。從一種無關於她的...